[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您参加山西省新闻网、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举办的在线访谈。今天我们请到山西省邮政管理局局长张勤学,与网民朋友就如何开展新《邮政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以及网友关心的邮政业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在线交流,请网民提问。 [ 2009-06-30 15:00:49 ]
[张勤学]: 您好,主持人。网友们,大家好,今天很高兴来到山西省人民政府网,与网友进行交流。在这里感谢广大网友对我省邮政事业的支持,也想通过《邮政法》的宣传贯彻,让大家都知道《邮政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有重要意义。再次感谢网友的支持。 [ 2009-06-30 15:00:49 ]
[主持人]: 张局长,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新的邮政法与1986年的邮政法相比作了哪些内容的修订? [ 2009-06-30 15:06:09 ]
[张勤学]: 修订后的《邮政法》共九章八十七条,与原《邮政法》相比,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如下几方面:一是较为全面地增加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措施;二是确立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严格快递业务市场准入;三是补充、完善了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的制度和措施;四是修订了邮政业务资费的制定机制;五是修订了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规定;六是明确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了相关制度;七是完善了损失赔偿的有关规定;八是充实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意味着新的《邮政法》对新时期整个邮政工作的规范,意味着国家一定要加强普遍服务,一定要强化市场监管,一定要保护老百姓的权益,一定要促进行业发展。这是国家立法的宗旨和出发点。 [ 2009-06-30 15:06:09 ]
[关心邮政的人]: 请问这次修订的邮政法有什么特点呢? [ 2009-06-30 15:07:32 ]
[张勤学]: 修订后的《邮政法》的最大特点是以法制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邮政业的科学发展。总的来看,这部法律适应新的形势,坚持积极推进邮政改革和促进发展的原则,将党和国家扶持邮政业发展的大政方针法定化,将邮政体制改革的成果固定化,将邮政行政管理制度规范化。修订后的《邮政法》借鉴世界邮政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充分依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设计,形成了邮政业法制基础体系,对邮政业的科学发展具有基础和保障作用,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现实操作性。 [ 2009-06-30 15:07:32 ]
[主持人]: 张局长,请给广大网友介绍一下新《邮政法》核心内容是什么? [ 2009-06-30 15:16:51 ]
[张勤学]: 新《邮政法》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建立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保障和监督制度,将保障公民通信权利作为立法的重要内容。二是建立快递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包括快递企业、快递业务、快件的法律地位。三是适应邮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政企分开、权责明确、职能统一的邮政管理制度。 [ 2009-06-30 15:16:51 ]
[自由人]: 邮政法中提出了50万为快递企业入围的最低门槛,这个对我们省里的小快递公司的发展会造成什么影响呢? [ 2009-06-30 15:24:49 ]
[张勤学]: 因为邮政的生产过程和用户的消费过程是同时进行的,如快递企业没有一定的资质条件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证。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建立快递市场准入制度。修订后的《邮政法》通过设立相应的资本金条件,保证入市经营的企业能够具备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和损失赔偿条件,也是为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邮政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给予平等的发展机会,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快递业务的需求。社会普遍表示欢迎和期待。
设立注册资本金最低门槛,对一些现在已经营快递业务,而又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小快递企业来说会有影响。考虑到这一点,从照顾现实出发,《邮政法》也对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快递企业作出了过渡性规定,即:《邮政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邮政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邮政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依照法律规定,邮政管理部门正在抓紧起草有关的规章,为暂时达不到条件的快递企业提供一定的时间,这有利于促进一些小型快递企业通过联合等方式,主动提升基本条件,提高服务质量。这些规定对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有利的,最终受益的是消费者。
[ 2009-06-30 15:24:49 ]
[网友1721]: 新邮政法对快递方面做成了哪些改革?麻烦张局长说一下。 [ 2009-06-30 15:37:32 ]
[张勤学]: 将快递业务纳入邮政法的适用范围,是这次邮政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修订后的《邮政法》对快递业务的规范,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即:许可入市、规范行为、违规受罚。
修订后的《邮政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给予平等的发展机会,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快递业务的需求。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了许可申请和审批的程序、对有关国际货代企业做了衔接性规定、对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做了过渡性安排等。
同时对快递企业的专门要求有:
第一,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第三,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对违反上述行为规范的快递企业,《邮政法》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快递企业,《邮政法》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邮政法》还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 2009-06-30 15:37:32 ]
[网友星空]: 我是做快递的,很关心《邮政法》。因为看到新《邮政法》对快递业务有专门的规定。请问:您对快递企业贯彻新《邮政法》有哪些建议? [ 2009-06-30 15:41:44 ]
[张勤学]: 《邮政法》对快递业务作了专章规定,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首先应该认真学习《邮政法》,深入领会《邮政法》的立法宗旨,了解法律赋予快递企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其次要自觉守法、用法,并以此为契机,不断改善服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竞争能力。要严格按照《邮政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工作,确保合法经营。为了让企业更加理解《邮政法》有关快递业务的规定,国家邮政局已着手《邮政法》释义和《邮政法》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我们管理局将分期分批组织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管理人员开展《邮政法》的学习研讨。
快递业务属于邮政业中的竞争性业务,应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监管。邮政管理局将本着“以人为本、监管为民、提升服务、促进发展”的理念,尊重企业自主权,发挥企业积极性,依法监管、严格执法。着力于创造环境、制定规则、维护秩序,努力建设完善行业法规体系,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 2009-06-30 15:41:44 ]
[网友1417]: 请问局长,邮局对平常邮件的损失怎么赔偿,写封信给邮丢了呢?[ 2009-06-30 15:48:11 ]
[张勤学]: 修订后的《邮政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这主要是因为缺乏赔偿依据。平常邮件特点是便宜快捷,一般通过邮筒收寄,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也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由于平常邮件交寄时没有凭据,一旦发生损失,如何查询、如何提出或处理索赔,都比较困难。所以,《万国邮政公约》规定:各邮政只对挂号函件的遗失承担责任。世界各国邮政法律也都规定平常邮件不予赔偿。
1986年《邮政法》也规定了平常邮件不赔偿,而且已经执行了二十多年。本次修订保留了这项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用户权益,修订后的《邮政法》还明确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邮政企业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些网民对于平常邮件赔偿问题有些意见,我们是理解的。我们认为,非常有必要加大《邮政法》宣传,使群众了解邮政业务特点和操作制度,特别是要通过贯彻实施修订后的《邮政法》,努力提高邮政服务质量,提高邮件寄递的安全性和时效性,提高邮政服务能力,以《邮政法》施行为契机,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强邮政服务的保障和监督,促进邮政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 2009-06-30 15:48:11 ]
[王莉]: 请问:新《邮政法》在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 2009-06-30 15:54:00 ]
[张勤学]: 《邮政法》(修订)第一条开宗明义,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作为《邮政法》(修订)立法的宗旨之一,并将其贯穿始终。纵观《邮政法》(修订)全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处处可见。我们归纳了一下,《邮政法》(修订)中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企业服务质量。《邮政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九条,分别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并对邮政企业营业时间和投递频次做了专门规定。
2、规范企业格式合同。针对实践中格式合同多有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实,《邮政法》在第二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专门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为约束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指明了方向。
3、保护用户信息。《邮政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和快件。除法律另规定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的信息。
4、保护用户赔偿权利。《邮政法》对损失赔偿在第五章做了专章规定,明确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对普遍服务业务的邮件也区分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赔偿原则。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非保价给局邮件和挂号信件的丢失、损毁的赔偿,《邮政法》在明确限额赔偿的同时,还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证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有关限额赔偿的规定。若企业未履行该义务,则无权援用该规定。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用户的知情权,确保用户在知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做出是否保价的决定,规避相关风险。 [ 2009-06-30 15:54:00 ]
[忠实用户]: 我是一个退休工人,我居住的小区没有安装信报箱,信件需要寄到原来的工作单位才能收到,我打听过附近的几个小区都没有安装信报箱,群众意见较大。请问新《邮政法》对解决这个问题有规定吗? [ 2009-06-30 15:57:37 ]
[张勤学]: 信报箱作为邮政服务的最后终端,对保障城镇居民享受基本的邮政服务,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信报箱的建设责任不明,长期以来,信报箱建设严重滞后,已经影响了邮政服务的质量。据2007年统计,全国居民楼信报箱的安装率只有39%,通邮难已经成为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之一。
我省住宅信报箱建设形势也不容乐观。据统计,到去年为止,我省县以上城市仅有23.3%的住宅楼房按照规定安装了信报箱,多数住宅楼房乃至整个住宅小区不能通邮。据省建设部门预测,山西省未来十五年建设总量将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在住宅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信报箱配套建设未能同步进行,信报箱建设滞后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交往,制约了邮政业的发展和社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
基于信报箱对邮政服务的重要意义,针对信报箱建设的症结所在,《邮政法》首次明确城镇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信报箱的建设责任。《邮政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对于已经建成或在建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修订案也做了相应的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有了这样细致全面的规定,相信困扰邮政服务已久的信报箱建设问题能很快得到解决,群众通邮难的问题也会逐步得到改善。 [ 2009-06-30 15:57:37 ]
[家在农村]: 张局长,现在的村委会人也很少,送到那里的邮件只能等着自取。谁来通知收件人呢?管理部门有没有具体的规定? [ 2009-06-30 16:01:59 ]
[张勤学]: 《邮政法》在保障普遍服务、提高服务水平、服务民生方面增加了很多有益百姓的内容。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关系到国家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对保障农村和边远地区居民享受最基本的邮政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邮政法》专有一章对邮政设施做出了规定。在第四章邮政设施中,针对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落后及历史欠帐较多的现实,规定了相应的扶持条款。例如,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在第十条第一款又规定“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这些规定既有宏观的要求,又有具体的措施,体现了修订案原则明确,易于操作,符合实际的特点,对促进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新《邮政法》颁布后,省邮政管理局将从三方面推动农村邮政普遍服务:第一,加强协调,协调有关部门包括邮政企业,完善联合推进机制,落实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标准;第二、加快推进《山西省邮政条例》的地方立法工作,纳入包括保障农村邮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条文内容,保障人民通信权益;第三、加强宣传,宣传《邮政法》和国家、省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提高对农村邮政普遍服务的社会认知。 [ 2009-06-30 16:01:59 ]
[网友1425]: 我今年获得了一个信用封奖,到了几次邮局,都是说没有奖品,新建路邮局让我也进行了登记,让我等电话通知,但至今我没有收到电话通知,究竟还有没有奖,这样邮政信用会大打折扣。
有人告我说奖品邮政人员内部分了,我不相信,我至今还在等,我相信一定会收到电话通知。请你们在网上有个答复。谢谢。 [ 2009-06-30 16:02:26 ]
[张勤学]: 关于您提的这个问题,您可拨打我们的申诉电话12305说明具体情况,我们会给您积极协调解决,会让您满意的! [ 2009-06-30 16:02:26 ]
[网友一飞冲天]: 请问:《邮政法》对邮政专营的规定作了哪些修订?国家在确定邮政专营范围时,都有哪些考虑? [ 2009-06-30 16:07:00 ]
[张勤学]: 信件专营是世界邮政通行的一个做法。目前,绝大部分国家保留了邮政企业对一定范围内信件寄递业务专营的制度。随着世界邮政改革的不断深化,邮政专营的范围也在不断调整,总体的趋势是逐步缩小。《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目前,《国务院关于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的规定》已经列入国务院2009年立法计划,国家邮政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基本思路是既要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维护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又要考虑邮政业改革发展的趋势和当前市场竞争的现实,统筹兼顾,综合考虑,权衡利弊,稳妥处理。 [ 2009-06-30 16:07:00 ]
[主持人]: 一些地方在城乡建设中,拆除现有的邮政营业场所后不妥善安排还建,造成邮政营业网点减少,给群众使用邮政业务带来很大不便。《邮政法》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 [ 2009-06-30 16:15:02 ]
[张勤学]: 邮政营业场所的设置关系到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对满足人民群众的用邮需求意义重大。目前,我国的城市建设中涉及的征收拆迁量很大。由于缺乏有效的规划,加上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局所在拆迁征收后很难回到原来的区域。邮政局所逐渐远离城市中心区,日益被边缘化,群众的用邮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社会反响很大。
针对这一问题,《邮政法》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入手,除了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外,还要求凡“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相信有了规划方面的保证,有关征收邮政营业场所的相关问题一定会逐步得到解决。 [ 2009-06-30 16:15:02 ]
[网友1350]: 邮政管理局是怎样的一个部门?邮政法中有规定吗? [ 2009-06-30 16:23:24 ]
[张勤学]: 《邮政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邮政管理制度。
(一)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职责
《邮政法》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一,行政审批。主要包括:对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批准,对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业务的批准,对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的审定,对纪念邮票选题和图案的审查,对邮资凭证停止使用的批准,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等。
第二,备案管理。
第三,监督检查。
第四,行政处罚。《邮政法》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对违反《邮政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具有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以及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权。
(三)规范了行政行为
《邮政法》规定,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用户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邮政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邮政法》还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完善了配套法规制度
根据《邮政法》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主要有: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二是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三是规定邮政企业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乡、镇非人民政府所在地地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四是制定邮政编码的编制规则;五是规定邮政企业寄递邮件的时限和服务规范;六是制定信件以外的无着邮件处理规定;七是制定对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快递企业未投递快件的处理规定等。
此外,《邮政法》还授权邮政管理部门对邮票的印制、销售,邮政编码的编制、使用等实施监督。 [ 2009-06-30 16:23:24 ]
[访谈管理员]: 主持人:时间快结束了,最后请张局长再跟网友说几句话。 [ 2009-06-30 16:27:09 ]
[网友1355]: 省邮政管理局会怎么落实邮政法中的内容呢? [ 2009-06-30 16:33:07 ]
[张勤学]: 邮政管理部门将从两方面贯彻好《邮政法》,一方面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创造更加有利于发展的政策环境,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依法行政,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近期,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提高公众对《邮政法》的了解和认知。针对本系统、行业和社会三个不同层面,认真做好新《邮政法》宣传普及工作。让社会各界了解邮政、支持邮政,为我省邮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是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积极推进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制度和邮政行业发展各项支持政策的落实和细化。
三是强化对邮政行业的指导和监管,引导企业诚实守信、规范经营,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不断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邮政服务。 [ 2009-06-30 16:33:07 ]
[主持人]: 各位网民朋友,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在线访谈就到这里,对于网民朋友提出的问题,访谈结束后可在山西省政府网站栏目中查阅访谈实录或登陆山西省邮政管理局政府网站留言(sx.chinapost.gov.cn)。感谢朋友们的热情参与,感谢张局长。 [ 2009-06-30 16:35:06 ]
[张勤学]: 最后再次感谢广大网友对邮政事业和邮政管理部门的关心支持,我们将按照《邮政法》的要求,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邮政局的正确领导下,尽我们最大的努力,贯彻好《邮政法》,实施好《邮政法》,维护广大网友的利益,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 [ 2009-06-30 16:35:06 ]
[主持人]: 感谢网友们的热情参与,感谢张局长。 访谈到此结束。 [ 2009-06-30 16:35:21 ]